山东研究生收费标准出台 学术型一年不超8000

2014/2/8 10:07:08   来源:青岛新闻网    

  去年2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秋季起,向所有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7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酝酿已久的山东省高校研究生收费标准具体细则正式出炉。省物价局规定山东省内全日制研究生学硕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省属高校专硕每生每年不得超过 10000元 ,“211”、“985”工程建设高校专业型硕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6000元。

  7日,山东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物价局表示该通知是山东省政府在去年5月份,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下发了的《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基础上,结合山东省实际,提出的省内高校读研具体落实措施。

  从《通知》中可以看到,今后省内高校全日制研究生的收费标准为,学术型硕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不超过10000元。省属高校专业型硕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 ,博士不超过13000元。“211”、“985”工程建设高校专业型硕士、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6000元。MBA、MPA研究生学费标准由高校提出意见,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同时,省物价局规定省内高校中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收费标准由各高校自主确定,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省物价局表示,研究生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2014年秋季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通知》显示,2014年秋季入学的研究生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学生一次性付清全部学费。高校收取学费后,不得再向学生另行收取实验实习、论文辅导、毕业论文答辩等其他费用。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按照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学分制收费相关规定执行。

  记者从省物价局了解到,该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明确在职研究生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84号)和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学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09〕46号)同时废止。

  省物价局提醒各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大众网)

编辑:邹淑娟    责任编辑: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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