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运私家车出租后撞墙受损保险拒赔,车主索赔输了官司

2021/11/11 10:23:48   来源:齐鲁晚报    

  私家车投保后租出,承租人驾车撞墙致车受损,保险公司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理赔。青岛一车主将保险公司诉至法庭,日前被黄岛法院驳回。

  据了解, 2021年1月,原告鹿某在被告西海岸新区某保险公司为其名下小型轿车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5万余元,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保险单重要提示栏载明:被保险机动车因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2021年2月,原告鹿某通过某共享租车平台将涉案车辆出租给案外人苗某,约定租金为163元/日,租期自2021年2月4日9时起。2021年2月4日18时,苗某驾驶涉案车辆因操作不当与围墙相撞,致车辆受损。经认定,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西海岸新区某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为家庭自用从事租赁,改变涉案车辆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赔。后原告鹿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用等共计9700元。

  黄岛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用途为家庭自用,而原告通过共享平台将涉案车辆交由不特定第三人租赁使用的行为,改变了车辆性质及用途,扩大了车辆使用范围,增加了车辆出险机率,该变化超出了被告预见范围,属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因原告未将上述情形及时通知被告,现案外人苗某在租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该风险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维修费的诉讼请求。

编辑:杨广科    责任编辑:温伟伟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

1、凡本网专稿均属于中国山东网所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及中国山东网的作者姓名。

2、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山东网)”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品内容涉及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核实确认后尽快处理。

3、因使用中国山东网而导致任何意外、疏忽、合约毁坏、诽谤、版权或知识产权侵犯及其所造成的各种损失等,中国山东网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一切网民在进入中国山东网主页及各层页面时视为已经仔细阅读过《网站声明》并完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