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设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

2020/11/25 9:26:14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山东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昨日组织召开全省视频会议。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进口冷链食品第一道关口彻检彻控机制,切实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山东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把进口冷链食品第一道关口设立集中监管专仓 开展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建立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制度,集中开展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

  《方案》明确,各市要利用已有的大型冷藏冷冻设施,建立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2020年12月10日前建成并运行。进口冷链食品数量较大的县(区、市)和大型外贸(畜禽屠宰)加工企业,也可以建立专仓。各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组建驻仓监管组,确定专职人员,实行24小时驻仓监管。

  《方案》要求,通过山东口岸或外省口岸(包含外省企业)进入山东,且未在口岸环节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进入目的地市设立的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集中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

  《方案》规定,采购、使用未在口岸环节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于进口冷链食品到达目的地24小时前,向目的地市驻仓监管组报送备案信息。各市要对入库的进口冷链食品进行采样检测,开展全面消毒。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进口冷链食品,方可出仓流通。

  《方案》规定,进口冷链食品应持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清单》《口岸进口冷链食品消毒记录证明》或《××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

  仓出仓证明》(以下简称“冷链三证”),

  并随进口冷链食品一同流转,随时备查。禁止销售、采购、运输和贮存没有“冷链三证”和电子销售凭证的进口冷链食品。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要设专柜、专人销售,公示追溯二维码,供消费者监督查询。

  《方案》强调,要加大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运输、冷库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不落实提前24小时报备、不配合集中监管、不进入集中监管专仓检测消毒、不使用“山东冷链”、不索证索票、不分区存储、不亮码销售,以及不执行全省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其他行为,一律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方案》同时对口岸防控机制、专仓保障措施、全程防控防护、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

编辑:杨广科    责任编辑:温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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