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档案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被警告

2020/11/19 19:28:17   来源:中国山东网    

  中国山东网11月19日讯  记者从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了解到,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未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档案被处以警告。

  处罚依据为,《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9号 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而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伪造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9号 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为警告。

编辑:杨广科    责任编辑:温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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