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今年以来办理“民告官”600余件

2019/8/9 8:53:43   来源:大众网    

  记者8月7日从市中级法院获悉,今年以来青岛中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推进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高效服务市委“十五个攻势”,深入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优化营商环境。今年以来,共受理行政诉讼、行政非诉审查、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共620余件,审结共520余件,同比数量均有所上升。

  据介绍,青岛中院把全面提升审判质效,作为行政审判需攻克的第一个“山头”,采取多项举措,实现审判质效全方位提升。在行政审判中注重围绕中心大局,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如梳理近年来审结的行政机关违约案件,全面分析行政机关违约事由,筛选出典型案例,督促行政机关守信践诺、依法履约;汇总近年来企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发布“促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和召开专题会议,逐案调度正在审理中的涉企业行政案件,明确每一案办结时限,并安排专人督促提示,确保涉企业案件高效公正办结,及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青岛中院把“府院联动”,全方位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作为行政审判需攻克的第二个“山头”。在办案中,注重系统分析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如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是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一项重要指标,行政审判庭向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提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分析报告》,与市司法局联合制定《青岛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每月制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法院专报》发送至市司法局;对开庭审理的一、二审行政案件,逐案向行政机关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函》;将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纳入考核范围全市行政审判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等五项举措,进一步落实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促进提升了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率。

  (记者 戴谦 通讯员 时满鑫)

  相关链接:青岛法院办理的企业诉政府的部分典型案例

  案一、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3日,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3项违法行为:1、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行车(8部)、开式双柱固定台压力机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该局遂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前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毕并拟立案查处。该公司按要求整改完毕,但胶州市安监局未进行复查。后经法定程序,该局针对上述3项违法行为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共计人民币九万元的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一、九鼎立公司职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胶州市安监局对该公司罚款三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二、对于第二、三项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是“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即罚款属选择性处罚措施,应视违法情节轻重决定是否适用。胶州市安监局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后,该公司对检查存在的后两项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了整改,针对后两项问题分别再处以罚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本意,存在明显不当。遂判决变更“罚款人民币九万元”为“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转变执法观念,释放市场活力

  “放管服”改革是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的战略举措,旨在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一场重塑政府和市场关系、刀刃向内的政府自身革命,也是近年来实现经济稳中向好的关键一招。深化“放管服”改革,首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行政机关履行执法检查职责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罚款只是一种监管手段而非目的。裁量适当的行政处罚一方面能够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活动,更好规范市场经营秩序、释放市场活力,另一方面亦符合不断推进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能的要求。

  胶州市安监局在执法时,未能综合考虑九鼎立公司的违法情节、现实危险性、整改情况等因素,就决定对第二、三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有欠妥当,不利于小微实体企业的经营发展。人民法院判决变更罚款数额,体现了支持“放管服”改革、促进行政机关转变执法观念的审判准则。

  案二、江苏海通电器有限公司诉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投诉行政处理一案

  基本案情

  江苏海通电器有限公司参加了招标人中国第八建筑工程局有和公共资源限公司 “青岛新机场航站楼配电箱(暂估价)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经开标、评标,两家案外公司成为中标候选人。海通公司不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该两家公司无招标文件要求的配电箱外壳“防护等级≥IP40,≥IP43”强制性产品认证3C证书。2017年9月18日,招标人作出回复称,该两家公司均提供了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证书)。海通公司不服,于2017年9月26日向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投诉。2017年11月3日,该办公室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核,专家审核处理意见认为,两家被投诉人均提供了配电箱3C认证证书,3C并未规定配电箱必须达到的防护等级,非废标条款;两家被投诉人均提供了安全型试验报告,该防护等级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两家被投诉人均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实质性响应,并承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综上,两家被投诉人均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为有效标书。当日,该办公室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认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产品须具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证书),该规定符合国家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定。关于海通公司主张的配电箱防护等级问题,一方面,本案招标人已明示投标人只需提交国家强制要求的3C证书,而未对防护等级作出要求,招标人该项要求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尊重;另一方面,在整个招标文件中,也未要求投标人对配电箱防护等级进行实质性响应。而且,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对标有“★”号的主要参数提供有关技术支持材料,否则为无效投标文件,海通公司主张的防护等级参数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并未标有“★”号,故两被投诉人投标时未提供实质响应,并不构成无效投标文件。遂判决驳回海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依法公平保护投标企业,营造公平有序竞争环境

  营商环境已成为一个地区的重要软实力、核心竞争力,优化营商环境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是否公开、公平、公正、高效,是衡量地方营商环境是否优良的重要指标。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招投标监管机关应正确行使监管权,既要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又要积极保护依法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类主体。

  针对海通公司所提出的投诉,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严格依照法律强制性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处理,并采用组织评标委员会由专家参与审核的工作方式,既确保了审核结果的专业性,依法回应投诉人的异议,又依法维护了中标候选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出稳定、公平有序的招投标营商环境。

  案三、青岛联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青岛市李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青岛市李沧区浮山路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1日,青岛市李沧区浮山路街道办事处、青岛市李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对青岛联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出《通告》,主要内容为:联邦公司存在违法建设,随意搭建、乱扯水电、燃气等行为,对周边居民造成巨大消防、用电等安全遗患,且该处的建筑物(构筑物)或集装箱结构房屋建设前未经土地、规划等部门许可,未办理消防等安全方面的相关许可,责令上述建筑物(构筑物)和集装箱结构房屋的建设者、使用者于2018年4月18日17时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组织强制拆除。联邦公司承认上述《通告》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集装箱结构房屋没有规划手续和产权证。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通告》的内容确定了联邦公司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或集装箱结构房屋的违法性质,限期该公司自行拆除并告知逾期拆除的法律后果,对该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李沧区综合执法局和浮山路街道办事处认定涉案建筑物(构筑物)或集装箱结构房屋为违法建筑认定事实清楚。但两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告知了联邦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行政程序违法。鉴于联邦公司自认涉案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集装箱结构房屋被部分拆除,故涉案《通告》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遂判决确认作出涉案《通告》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障企业依法行使权利

  违法建设行为影响市容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我市开展了为期三年的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活动,对于改善城市面貌、打造安全宜居的城市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作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综合执法部门具有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职责,在行使执法权时应审慎规范,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查处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使相关权利,避免因程序不规范而给企业权益造成侵害。

  联邦公司未经土地、规划等部门许可即建设建筑物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违法建设行为,李沧区综合执法局责令其自行拆除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该局未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工作,导致联邦公司未能依法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能就涉案建筑的相关情况充分发表意见、提出抗辩,构成程序违法。人民法院的裁判对于促进规范执法程序,尤其是拆违案件的执法程序,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编辑:杨广科    责任编辑:温伟伟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

1、凡本网专稿均属于中国山东网所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及中国山东网的作者姓名。

2、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山东网)”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品内容涉及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核实确认后尽快处理。

3、因使用中国山东网而导致任何意外、疏忽、合约毁坏、诽谤、�权或知识产权侵犯及其所造成的各种损失等,中国山东网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一切网民在进入中国山东网主页及各层页面时视为已经仔细阅读过《网站声明》并完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