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法院宣判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主犯获刑20年

2019/1/22 8:28:50   来源:青岛财经网    

  1月21日下午,莱西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李晓庆等2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对被告人李晓庆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王翠莲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该案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5年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莱西法院受理该案后,将该案列为“一号案”,成立由1名党组成员、5名员额法官等10人组成的专案组,集中办公办案;2018年12月14日至21日,首次采用3名法官加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7人制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于今年1月21日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年底,李晓庆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当选为莱西市望城街道田格庄村村委会主任。2014年12月,李晓庆连任田格庄村村主任并当选为村党支部书记,陆续安排李思旭、李思良等分别担任村出纳、会计、青年书记,安排姜世芹、高绪建等担任村民小组长,独霸村内事务。李晓庆、王翠莲利用李晓庆的职务身份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披上了“合法外衣”。

  2012年,李晓庆、王翠莲为达到垄断该村西北潴河老河道内河砂资源、攫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先后指使李思旭、李斌并纠集赵利、姜松青等社会闲杂人员、刑满释放人员,以村委“挖平塘”的名义,在该村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采矿犯罪,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自2012年12月至2017年10月,为维护组织稳定、扩大组织势力,实现在社会上长期称霸一方的目的,李晓庆、王翠莲以给补偿、发放辛苦费等形式作为笼络手段,以要求听李晓庆、王翠莲的话、让干什么就干什么、不听话就扣工资等规约纪律作为管理方式和手段,并对赵利、李志荣等10余人采取固定发放工资的形式,形成并最终发展为以李晓庆、王翠莲为组织、领导者,以赵利、李志荣等为积极参加者,以李思旭、姜世芹等为一般参加者的有明确层级和职责分工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赵利、姜松青、李伟系骨干成员,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李晓庆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依托其经营的青岛华玉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莱西市浩华瑞等五家综合经营部,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田格庄村非法采矿9余万立方米,价值300余万元;以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迫青岛某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中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将承包的工程部分转包给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工程总价值近1800万元;以堵门、堵路等方式阻拦公司人员施工、机械进场,对陈某某等个人及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实施敲诈勒索,非法获利12万元。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商养黑、以黑护商。

  5年来,李晓庆、王翠莲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21起,致10人轻微伤,在田格庄村及周边企业、建筑领域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晓庆、王翠莲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当对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其他22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李晓庆等11人当庭提出上诉。

编辑:杨广科    责任编辑:温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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