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李学跃等16人涉黑案

2018/12/18 8:52:46   来源:青岛财经网    

  12月17日上午,市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公开宣判,对李学跃等16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非法拘禁罪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被告人李学跃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20年6个月不等,并处2.5万元至28万元不等罚金。据了解,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市侦办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经审理查明,以李学跃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具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如该组织通过“钉钉”软件等方式管理组织成员,组织成员都要服从李学跃的安排;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如通过绑架、抢劫、敲诈勒索等手段,大肆攫取经济利益;三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如,在公共区域寻衅滋事、持械聚众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四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并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如,通过非法手段,强行控制台东一路夜市摊位,向摊主收取“摊位费”,破坏了当地社会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李学跃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根据其他15名被告人参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相应有期徒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李学跃等16名被告人当庭提出上诉。(记者 张海杰 通讯员 张淦)

编辑:杨广科    责任编辑:温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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