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法院判决一起合同诈骗案 被告被罚超30亿

2018/12/11 8:21:03   来源:新华网     作者:张旭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0日一审判决一起合同诈骗、信用证诈骗案,判处被告单位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30.12亿元,判处被告人陈基鸿有期徒刑2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基鸿于2004年9月注册成立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为基础,先后实际控制经营60余家境内外公司。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在“德正系公司”明显不具备还款及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为持续获取资金,按照陈基鸿指使、授意,被告人江平、杨悦、陈旭军、刘先洲、袁妮、王文宏、黄义发采取重复编排货物信息、私刻印章等手段共同伪造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烟台港集团蓬莱港有限公司氧化铝、铝锭、电解铜仓单、转货证明等货权凭证,并使用伪造的货权凭证欺骗在国际上具有较高信誉的仓储监管公司出具监管仓单,或者通过贿赂被告人张家春、薛键出具内容虚假或超出库存数量的仓单、核库确认书等证明文件,并利用上述虚假的仓单或证明文件,以“德正系公司”名义与大量国内外公司签订销售、回购合同,或欺骗其他公司为“德正系公司”提供担保等方式,骗取多家公司资金共计123亿余元(其中2.7亿余元未遂)。

  此外,“德正系公司”还通过重复质押或将上述伪造货权凭证质押于银行等方式,骗取13家银行贷款、信用证、承兑汇票,共计36亿余元。上述资金大部分用于归还银行借款、利息和其他到期债务。

  法院分别判处其他被告人江平、杨悦、陈旭军、刘先洲、袁妮、张家春、薛键、王文宏、黄义发10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宣判后,被告单位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基鸿等人当庭均表示不上诉。

编辑:张元元    责任编辑:胡立荣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

1、凡本网专稿均属于中国山东网所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及中国山东网的作者姓名。

2、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山东网)”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品内容涉及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核实确认后尽快处理。

3、因使用中国山东网而导致任何意外、疏忽、合约毁坏、诽谤、版权或知识产权侵犯及其所造成的各种损失等,中国山东网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一切网民在进入中国山东网主页及各层页面时视为已经仔细阅读过《网站声明》并完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