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疯狂背后网购纠纷随之增多 黄岛法院以案释法支招网购维权

2018/11/14 8:09:41   来源:青岛财经网    

  “双十一”各大电商的优惠促销着实让人眼花缭乱,许多人或许还沉浸在疯狂购物的快感中无法自拔,翘首等待着自己的“宝贝”们送达。然而网店商家良莠不齐,若打开包裹才发现买到的东西质量有问题怎么办?对此,黄岛区人民法院用两则案例来分析网购纠纷如何维权。

  案例一

  买卖双方若无事先约定

  在买家所在地或收货地起诉

  2017年6月,张某在一家网店购物,付款后对方通过快递送货,收货地为黄岛区某地。收到货物后,张某发现货物有瑕疵,在与卖家多次交涉无果后,张某向黄岛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卖家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件不能由黄岛法院管辖,应由卖家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网络购物,除买卖双方有约定外,通过信息网络交付货物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货物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涉案货物的收货地为黄岛区某地,且双方事前对管辖问题无约定,因此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审理该案。

  法官提示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购日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购物方式,网购纠纷也随之日渐增多。由于网络卖家大都距离买家十分遥远,如果要求消费者到被告处起诉或维权势必增加维权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当消费者遇到网购纠纷时,若双方对管辖无明确约定,线上订立、线上交货的买卖合同,可以选择到买受人住所地法院起诉;线上订立,线下交货的买卖合同,可以选择到收货地法院起诉。消费者可以就近选择提起诉讼的法院,从而降低了维权成本。

  案例二

  商品材质与宣传不符

  消费者可获三倍赔偿

  2017年3月,陈某夫妇通过某电商网站购买了沙发、茶几等家具,收到货后,发现家具的材质与其宣传不一致,后与该店协商退款及赔偿事宜,但该店拒不配合,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价款,并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商家通过电商平台在出售家具时,宣称家具材质为水曲柳,但消费者收到的家具材质实际为高密度板,这与商家宣传严重不符。商家在电商平台虚假宣传使消费者错误的做出购买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退还价款并支付了消费者赔偿金。

  法官提示

  销售者对商品的宣传内容是销售者对消费者的承诺,其宣传的内容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提示消费者,作为当下时兴的购物方式,网购时要睁大眼睛、仔细甄别,注意保留商品实物、促销活动细则、商品宣传图片、商品订单页面、聊天记录、物流记录等网购交易信息,即使日后出现纠纷,也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 蒋世龙)

编辑:杨广科    责任编辑:温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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