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检查用人单位防暑降温费发放情况 该发不发属违法行为

2018/7/20 9:01:05   来源:大众网    

  为进一步规范高温季节劳动作业,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法律法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行为。据悉,防暑降温费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该发不发属违法行为。

  专项检查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和落实防暑降温措施开展重点检查,对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政策不到位的用人单位责令立即改正。7月17日,专项检查中查处一家企业未为127名职工发放6月份防暑降温费,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立即下达《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要求企业补发6月份防暑降温费17780元。同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还将通过举办座谈会和送法上门的形式,引导企业自查自纠,要求各用人单位贯彻落实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相关规定情况,增强守法意识,现场指导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确保企业夏季生产正常有序运行。

  针对青岛市近来高温天气持续的状况,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用人单位,我市执行的高温补贴标准为2015年8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15〕45号)文件。即: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我市目前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所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据悉,防暑降温费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该发不发属违法行为。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杨广科    责任编辑:温伟伟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

1、凡本网专稿均属于中国山东网所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及中国山东网的作者姓名。

2、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山东网)”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品内容涉及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核实确认后尽快处理。

3、因使用中国山东网而导致任何意外、疏忽、合约毁坏、诽谤、版权或知识产权侵犯及其所造成的各种损失等,中国山东网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一切网民在进入中国山东网主页及各层页面时视为已经仔细阅读过《网站声明》并完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