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全市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状况认定启动

2018/7/11 3:17:25   来源:青岛财经网—青岛财经日报    

  加强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状况认定工作是为实施新颁布的《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状况认定工作,为税务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提供就业数据。市残联与市民政局今天联合下发通知,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状况进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即日起,凡是上年度录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需携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花名册》、上年度残疾职工工资发放凭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

  我市明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有关材料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省、市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社会养老保险不在本地缴纳的,用人单位需提供征缴部门证明材料;招用非本地残疾军人的,用人单位须提供身份查证材料。

编辑:杨广科    责任编辑:温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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