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法院助力美丽新区建设

2018/6/16 20:06:22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美丽新区需要司法保护。黄岛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辖区范围是新时代改革开放最前沿的青岛西海岸新区。近年来,黄岛法院秉承“先行先试、善作善成”的新区精神,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始终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将环境资源审判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不断予以加强和推进。近一年来,黄岛法院受理涉环境资源的民事、刑事案件共计133件,审结126件,通过该类案件审理,有力保障了西海岸新区生态文明建设,为西海岸新区实现率先蓝色跨越、建设美丽新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针对环境资源审判,黄岛法院重点采取了以下工作措施:

  加强团队建设 着力提升整体工作效能

  一是组建专业化团队。根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组建民事(环境资源)审判团队,指派专门法官,专门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

  二是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细化人员管理,要求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明确自身工作职责,自觉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方面的业务学习,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

  三是注重团队内部团结协作,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团队内部在案件送达、诉讼保全等方面相互协作,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

  四是注重加强团队党建工作,打造固定的党员活动室,丰富党建文化,定期开展党建理论学习和讨论活动,提高团队的政治素养,努力打造“环资先锋”党建工作品牌。

  狠抓执法办案

  切实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一是按照“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要求,加快办案节奏,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实现案件的快审快结。

  二是加大案件调解力度,提高案件调解率,针对环境资源案件举证难、争议大等特点,着力加强调解工作,运用“五心工作法”,耐心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最终促成近半数案件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实现了案结事了。

  三是加强对同类型案件的研究总结,总结审判规律,提高审判效率,对新类型、疑难复杂等案件定期进行集体研究,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水平。

  四是完善案件跟踪督促机制。对未结案件制作明细,对于需要鉴定的案件尽快启动鉴定,并做好与鉴定部门的对接,缩短鉴定周期。对于临近超审限案件及时进行预警,对于审理期限较长的案件建立工作台账,定期督促办理,努力杜绝新增超长审限案件。

  主动做好对接

  提升环境资源案件司法能力

  一是做好与行政部门对接。为更好适应案件审理需要,审判团队在分管领导的带领下主动对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了解当前环境资源保护现状和面临的困境,并就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环境保护方面的专业性问题交流意见。

  二是做好与上级法院对接。结合该类案件专业性强、当事人举证难、责任认定难、审理周期长、双方争议大的特点,派出专人到上级法院就有关业务问题进行学习,提高了审理该类案件的司法能力。

  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群众环境保护意识

  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加大司法公开和宣传力度。对于涉环境资源的典型案件进行挖掘,制作宣传手册,积极开展世界环境日宣传、咨询活动,并充分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进行宣传,提升了新区群众的环境资源法治意识,回应了新区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新期待、新要求。同时,针对在审判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为相关部门提供借鉴。

  本报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刘伟春宋国玉

  案例一

  驾驶采砂船盗采海砂七被告人获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至3月期间,张某甲、林某、潘某、张某、耿某、王某、张某某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驾驶采砂船至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斋堂岛附近海域(该区域属于青岛西海岸国家级海洋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多次盗采海砂,卖予他人,非法获利共计278000元。

  【审理结果】

  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林某、潘某、张某、耿某、王某、张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海域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采挖海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对其判处八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7万元。

  【案例启示】

  西海岸新区海域面积约5000平方公里,海岸线282公里,海域辽阔,海岸线漫长,近年来新区海洋产业发展迅速,海洋环境问题不断增加。本案对非法采取海砂行为的定罪量刑,有效打击了非法盗采海砂的行为,有力地保护了海洋环境,该案警示人们要合法利用海洋资源,自觉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健康发展,破坏生态环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

  乔迁新居遭受噪声污染业主要求开发商赔偿获支持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耿某、林某入住购买的房屋后,发现所居住房屋地下室的变压器产生了低沉噪声,致其夜间无法正常休息,影响生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彻底清除噪声污染,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理结果】

  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事侵权纠纷,涉案房屋变压器产生了低频噪声,耿某、林某提交的检测报告显示涉案房屋内噪声已超过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所规定的标准,且所居住房屋在涉案变压器的正上方,可以初步证实变压器产生的噪声造成环境污染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经一审判决、二审调解,本案涉案房屋开发商与业主达成一致,同意支付业主一定补助费。

  【案例启示】

  噪声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公众所普遍认可的,长期处于高噪声环境下的居民,其身心健康势必受到不良影响和一定程度的损害。在实际生活中,尤其家庭居住环境中,噪声有可能会来自多方面,并对居民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生活产生不利影响。该案例提醒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设计施工过程中应避免产生噪声污染,同时提醒业主在居住中发现超过合理范围的噪声后应依法及时维权,主张权利。

  案例三

  企业拒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 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未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青岛某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在位于黄岛区隐珠街道某村经营的摩托车内外胎制造项目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依《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参照《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中关于“建设项目未取得环保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的规定,青岛市环保局黄岛分局责令该公司经营的摩托车内外胎制造项目停产,并罚款人民币15万元。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青岛市环保局黄岛分局依法进行催告后,该公司仍未停产、未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为此,青岛市环保局黄岛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审理结果】

  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市环保局黄岛分局具有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行政行为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且未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案例启示】

  未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开工生产,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受行政处罚。违法企业不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法院根据申请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该案警示有关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经营,主动履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例四

  私架暗管排放有毒污水 被告人领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张某在未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情况下,在黄岛区隐珠街道某村经营一个电镀加工点,并持续生产。张某将铝件表面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院内私自架接的暗管进行排放。

  经黄岛区环境监测站对张某电镀加工点排污口处水体采样检测,排放污水PH值<2、总锌浓度为0.32mg/L、总镍浓度为1.01mg/L、六价铬1.58mg/L。经青岛市环保局黄岛分局认定,张某排放的污水为有毒物质,排放污水的管道系暗管。

  【审理结果】

  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启示】

  水污染的整治问题已经越发的迫切,它不但危及到现今人类的健康,也威胁到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形势也越来越严峻,该案件通过对私自架接暗管排放污水的行为定罪量刑,有效打击了非法排污的行为。该案警示人们要合法生产,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编辑:杨广科    责任编辑:温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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