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他人许可证走私进口废塑料53吨

2018/6/16 20:01:43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案情简介】

  2014年底,王某与王某某共谋,由王某在韩国提供废塑料并负责联系废塑料进口通关事宜,王某某负责缴纳废塑料进口税款及通关费用,并将进口后的废塑料在国内销售。后王某通过互联网联系了青岛某货代公司的阎某,约定由阎某使用他人的固体废物许可证为其代理通关进口废塑料。2014年12月26日,阎某根据王某提供的提单信息按照海关限价制作虚假合同、发票、箱单等报关单据,盗用山东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固体废物许可证,委托青岛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53吨废塑料。通关放行后,王某某将废塑料在国内销售。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阎某、王某某先后落网。2016年6月24日,阎某、王某某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2017年1月23日,王某因涉嫌犯走私废物罪被取保候审。王某到案后供述,其在韩国留学打工期间,韩国公司老板金某欠其工资8万元,后以废塑料抵顶欠款,而王某尚欠王某某借款6万元。于是,王某先后找到王某某和阎某,由阎某将塑料类进口给王某某在国内销售,该款抵了其欠王某某的欠款。王某称,其知道王某某没有进口废塑料的资格。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走私废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到案后如实供述共同犯罪的全部事实,并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伙同阎某、王某某,盗用他人许可证走私进口废塑料,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在走私废物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走私废物罪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17年11月21日,法院以走私废物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尤志春

  【法官点评】

  由于我国大部分制造企业的经营模式还处于发展初期阶段,某些企业为了牟取利润,降低成本,而大量使用进口的“洋垃圾”作为原料。这些“洋垃圾”中,有的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病毒病菌,有的含有污染环境的有害物质,如果不具备处置能力,不能妥善处置,就会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为此,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走私废物罪,通过刑事司法规范和惩治违反法律法规走私国家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的固体、液体、气体废物的行为。本案废塑料是我国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口废塑料应当具有固体废物许可证,而王某在不具有固体废物许可证的情况下,盗用他人许可证走私废塑料,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编辑:杨广科    责任编辑:温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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