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者非法采沙刚被抓获 后者又非法采沙35945立方米

2018/6/16 19:59:17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李某因在某村“养殖基地”院内非法采沙被公安机关查获。2015年9月,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该院内仍有人非法采沙。经查,非法采沙者系刘某,其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中旬,雇佣铲车、抽沙船等机械设备,在李某原非法采沙区域西侧、南侧的土地上非法采沙。2015年12月30日,刘某因涉嫌刑事犯罪,国土资源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刘某潜逃。2016年11月15日,犯罪嫌疑人刘某被抓获,该到案后对其非法采沙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国土资源局勘测,刘某非法采沙35945.55立方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56700元。另悉,李某已被判刑。

  2017年4月27日,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采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其认为应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且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应受刑罚处罚。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信,其他辩护意见有理,法院予以采信。

  2017年9月26日,法院以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损失人民币2156700元。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尤志春

  【法官点评】

  矿产资源是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能源和矿产原料。同时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必须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刘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沙,侵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杨广科    责任编辑:温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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