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经理出售锅炉欠27万尾款打欠条

2018/1/18 9:26:15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分公司经理对外售出一台锅炉,并向总公司出具了一张37万元的欠条,不料总公司将锅炉交付买家后,分公司经理竟赖账不还,并称自己对外销售是职务行为,总公司不应向他主张货款。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对簿公堂,法院一审认为,分公司经理向总公司出具欠条应认定为买卖行为,应向总公司支付货款,对此分公司经理不服并提起上诉,该案历经两审,分公司经理均遭败诉。正可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焦某向公司打欠条被判付款

  据了解,焦某是本市一家锅炉公司的分公司经理,2015年初,他联系了一单生意,向某再生资源公司销售锅炉一台。按照客户的要求,该锅炉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在2015年4月6日将规格型号为DZL4的4T蒸汽锅炉及配套设备运送至该再生资源公司,买方在发货清单中签字收货,清单中载明锅炉的名称为4T蒸汽锅炉。第二天,焦某向总公司写了一份欠条,内容为他欠总公司37万元货款,自己何时有交付能力,何时给付总公司。截至同年5月20日,焦某仅支付给总公司10万元货款,剩余27万元久拖未付。为此,总公司将焦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

  庭审中,焦某辩称他是总公司的分公司经理,自己对外销售完全是职务行为,他是为总公司下账而出具欠条,并不应承担货款支付责任。此外,焦某表示销售的燃煤锅炉属于检验合格后又改成了燃气蒸汽锅炉,实际交付的锅炉与合格证上的锅炉不一致。此外,欠条载明“何时有能力何时付款”,焦某认为未达到付款条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总公司和焦某之间无书面合同,焦某与该再生资源公司之间亦无书面的买卖合同。总公司生产的锅炉已经由检验所检验合格并出具验证书,该证书中标明产品名称为燃煤蒸汽锅炉,产品型号为DZL4。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检验所只检验发货清单中的“4T蒸汽锅炉”,其他不属于检验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总公司和焦某之间虽无书面合同,但因锅炉买卖,焦某为公司出具了欠条,应认定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关于总公司生产的锅炉与检验所出具的检验证书是否一致的问题,法院认为,总公司发货的清单中载明为4T蒸汽锅炉,与检验证书中的货物一致,对于其他内容是否合乎当时的约定,焦某没有证据证明,因此应认定总公司生产的锅炉与检验证书中的一致。焦某所陈述的为下账而出具欠条,不符合交易习惯,既然焦某出具了欠条,且总公司也将货物交付,因此焦某应当承担责任。关于付款时间问题,法院认为,欠条中注明“何时有能力何时付款”,没有明确的付款时间,属于约定不明,应按照买卖合同的交易习惯确定,总公司可随时主张。综上,焦某应当支付剩余货款。

  据此,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焦某付给原告总公司货款27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上诉被驳回

  一审判决宣判后,焦某不服并提起上诉。“一审判决认定我与总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因为我是以总公司名义对外经营,而且锅炉是总公司直接交付给买方的,他们才是买卖合同关系。”焦某上诉称,总公司交付的是燃煤锅炉改造而成的燃气锅炉,正因为合格证与货物不符导致无法使用,买方拒约支付货款。合格证与设备不符,说明设备不具备出厂条件,因此总公司无权要求他付款。

  对此,总公司辩称虽然在买卖合同关系之外,焦某还是分公司的负责人,但其出具的欠条证明双方就是买卖合同关系。总公司交付的锅炉与检验机构出具的证书一致。总公司是根据焦某的要求加工制作的锅炉等设备。2015年4月6日,总公司将设备等交付,并收到了焦某出具的欠条。设备交付后,焦某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并且支付了部分货款。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总公司交付的设备明细和检验证书资料,其中注明的第一项产品“4T 蒸汽锅炉”的规格为“DZL4”,双方均认可该型号为燃煤锅炉的产品型号。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二是买卖合同约定的设备究竟系燃煤锅炉还是燃气锅炉。

  焦某主张销售锅炉是代表总公司的职务行为,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总公司承担。如果职务行为的抗辩成立,焦某不应出具欠条。根据欠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焦某主张约定和实际交付的4T蒸汽锅炉为燃气锅炉,而锅炉公司主张系燃煤锅炉。对此,法院认为,由于焦某和总公司之间无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发货单中注明的型号为DZL4的4T蒸汽锅炉为燃煤锅炉,交付的检验证书亦为燃煤锅炉。在总公司交付货物后,焦某既未提出发货明细与实际交付无不一致,也未提出检验证书与实际交付的锅炉不一致,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总公司交付的是燃气锅炉但配套的却是燃煤锅炉检验证书,使用者无法办理审批手续、锅炉无法投入正常使用,合同目的将无法实现。如果合同约定和实际交付的都是燃气锅炉,在检验证书与锅炉不一致时,焦某必然提出异议。但是焦某不仅未提出任何异议,反而出具欠条并支付部分货款。结合发货明细、检验证书、欠条出具和继续付款的事实,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就是规格为DZL4的4T蒸汽锅炉。锅炉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设备,焦某应支付剩余欠款。

  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杨广科    责任编辑:温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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