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管部门开出行政处罚“第一单”

2018/1/10 9:34:09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执法人员正在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近日,市北区延安路综合执法中队的执法人员巡查至标山路附近时,发现某公司将装修材料擅自堆放在人行道和门前公共场地,不仅妨碍了行人正常通行、存在安全隐患,而且造成周边环境脏乱。执法人员在责令当事人自行整改无效后,依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在依法履行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做出给予违法当事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据悉,这是《条例》自今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首案”并做出行政处罚的“第一单”。

  查办一般案件21件罚款29600元

  记者了解到,连日来,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条例》施行和建设美丽青岛行动,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在文明执法、规范管理的同时,坚持严格执法、严管重罚,促进依法行政,强化城市管理,着力改善市容环境秩序,不断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努力让群众满意。截至发稿,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共依法查办一般程序案件21件、罚款29600元,其中,市南综合执法部门查办4件、罚款2400元,市北综合执法部门查办5件、罚款15000元,李沧综合执法部门查办5件、罚款2700元,崂山综合执法部门查办2件、罚款4000元,青西新区综合执法部门查办4件、罚款4000元,平度综合执法部门查办1件、罚款1500元。上述查办的案件,涉及车辆运输撒漏、擅自堆放物品、乱贴乱画广告、占路经营、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等方面。

  据介绍,《条例》施行后,将成为我市城市管理领域的基础性法规,将为岛城市容市貌治理和市容环境秩序持续改善提升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记者注意到,《条例》对城市管理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明确做出了相应处罚规定,较之以往,处罚力度更大。

  在规范占道行为方面,《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条例》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地桩、地锁以及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阻碍通行。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阻碍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或者居民住宅区的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倾倒废弃物记入“公信平台”

  在户外广告管理方面,《条例》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其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经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和条幅广告。

  在治理乱贴乱画等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或者张挂、张贴广告、传单等。因举办会展、节庆、文化、体育、旅游、公益宣传等活动,确需在建(构)筑物、设施上临时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经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等张挂、张贴,到期后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条例》同时规定,禁止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散发广告、传单。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对非法倾倒废弃物情节严重、暴力阻碍查处违法建(构)筑物等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执法部门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编辑:杨广科    责任编辑:温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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