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新政提高覆盖面 新添三类群体

2016/1/1 10:54:01   来源:大众网青岛    

  为缓解因病陷入困境群众的“不能承受之重”,2015年12月31日,青岛市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制度整合青岛市现有的《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和《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特殊救助”实施办法》,大幅度提高了救助力度和救助覆盖面,将保障困难群众的兜底网编织得更加密实牢固。

  新政包含五大要点

  “让每一位患病的市民不因经济困难而得不到适当的治疗,不因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是新政的着力点。市民政局局长曹勇介绍,2016年1月1日起,本市实施新的医疗救助制度,将主要通过补短板、扩大救助覆盖面落实协调发展理念,通过兜底线、加大救助力度落实共享发展理念,通过创机制、实施精准救助“一站式”服务落实创新发展理念。

  相关负责人解释,新政包含了五大要点,即定目标:让每一位患病的市民不因经济困难而得不到适当的治疗,不因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强兜底:低保家庭成员住院和普通门诊(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的个人自负比例降至5% ;补短板:将支出型因病致贫家庭、在青务工人员和在青就读大学生纳入救助范围;救急难: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启动医疗“紧急特殊救助”程序;创机制:精准救助,社会力量参与,“一站式”服务。

  新纳入了三类群体

  新政规定,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低保家庭成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非本市户籍在青务工人员和在青就读的大学生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青岛市民政局工作人员解释,“与现行医疗救助制度相比,救助对象新纳入三类群体,除原先的低保家庭成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可享医疗救助之外,将‘因病致贫’支出型贫困家庭、非本市户籍在青务工人员和在青就读的大学生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同时将低保家庭成员的长期医疗护理费用也纳入了医疗救助范围,实现了‘因病致贫’家庭的医疗救助全覆盖。”

  其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为家庭当年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之日起前1年)扣除当年家庭成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费用)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主要是指房产、机动车辆、存款、证券等,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非青岛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非青岛户籍在校学生,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或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条件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低保自负比例降至5%

  记者了解到,新政大幅度提高了低保家庭成员医疗自负费用的救助比例。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低保边缘、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非青岛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和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年度内,在享受各类社会救助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低保家庭成员按90% 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85% 的比例给予救助;中低收入家庭成员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0% 的比例给予救助;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非青岛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和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的救助标准,参照中低收入家庭成员的救助标准执行。据测算,实施后,低保家庭成员综合医疗自负比例由14%降低至5%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医疗自负比例由20%降低至10% 。医疗救助提高了封顶线,年度内每人累计救助金额最高可达13万元。

  同时,提高了普通门诊救助比例。低保家庭成员普通门诊救助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420元,综合自负比例降低至5%。

  新政取消了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大病医疗救助起付线,并将低保家庭成员住院押金减免80%。

  新政与社保实施的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实现无缝衔接,首次实施对低保家庭成员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个人自负部分按80% 的比例给予救助。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年度内,在护理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并经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按80% 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特殊救助方面,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城乡低保家庭中80岁以上(含80岁)的老年人,年度内,在享受各类救助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再按30% 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内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

  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城市社会孤老、年龄不满18周岁(含年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的城乡散居孤儿、农村五保对象,在各区(市)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实施全额救助,不设封顶线。

  申请救助需核对财产

  新政规定,将通过已建立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申请医疗救助家庭的收入财产进行核对,保障救助的公平公正。

  为提高救助效率,新政完善了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实施精准救助、“一站式”服务。依托青岛市民政全业务平台和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建立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服务系统,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居民,通过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给予医疗救助。

  新政完善了医疗“紧急特殊救助”程序,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因医疗费用支付过大、无力继续治疗、情况特殊紧急的,实施救助前置,通过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和临时救助备用金,开通绿色通道,先救助后补办手续。

  记者获悉,新政实施后,将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让社会力量参与,委托第三方加大对医疗救助费用、程序和效果的评估和监督,确保资金有效使用。民政部门将重点强化对救助的审核监管。

  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政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对采取隐瞒、虚报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追回所获得的救助资金,且两年内不得再享受医疗救助;对于涉及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案例一

  市北区城市低保户的高某,2015年9月患肾衰竭住院治疗,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38531元(统筹内29918元,统筹外8613元)。医保的大病保险报销18843元,大病医疗救助3344元,民政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了5907元,民政大病医疗“特殊救助”6039元。综合大病救助总金额占医疗自负费用的88.58%。个人自负4398元,占11.42%。新政出台后,高某在享受医保的大病保险18843元,大病医疗救助3344元之后,可以享受民政医疗救助14710元。综合救助总金额占医疗自负费用的95.75%。个人自负1634元,仅占4.25%。

  ●案例二

  黄岛区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的李某,2014年9月患白血病住院治疗,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142225元(统筹内46605元,统筹外95620元)。医保大病医疗保险报销26397元,医保的大病医疗救助11289元,民政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了27528元,民政大病医疗“特殊救助”60011元。综合大病救助总金额占医疗自负费用的85.32%。个人自负17000元,占14.68%。新政出台后,李某在享受医保大病医疗保险报销26397元和医保的大病医疗救助11289元之后,可以享受民政医疗救助91316元。综合大病救助总金额占医疗自负费用的90.7%。个人自负13223元,占9.3%。

  ●案例三

  胡某是城阳区农村一般困难家庭成员,2014年患红斑狼疮病住院治疗,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197848元(统筹内56801元,统筹外141047元)。医保的大病医疗保险报销31325元,民政大病医疗“特殊救助”98661元。综合大病救助总金额占医疗自负费用的65.69%。个人自负67862元,占34.31%。新政出台后,其在享受医保的大病医疗保险报销31325元之后,可以享受民政医疗救助109219元。综合大病救助总金额占医疗自负费用的71.03%。个人自负57304元,占28.97%。文/记者 朱薪雨 通讯员 王家俊 姜宁

  链接 救助的具体条件

  (一)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困难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1.低保家庭成员;2.低保边缘家庭成员;3.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家庭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之日起前1年)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且家庭财产总额(主要是指房产、机动车辆、存款、证券等,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4.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家庭当年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之日起前1年)扣除当年家庭成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费用)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主要是指房产、机动车辆、存款、证券等,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

  (二)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非青岛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或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三)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非青岛户籍在校学生,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或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半岛都市报)

编辑:杨广科    责任编辑:温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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